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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广大群众有义务对不符合本规定的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进行监督举报。
  第七条 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所辖区域(行业)的检查井进行监督检查。
  社区(业主委员会、小区物业)应每日对小区内检查井进行监督检查。街道办事处应每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查井进行一次监督检查。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就近通知检查井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对责任单位24小时内未见整改的,由街道办事处通知并移交给区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各区(高新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每月对本辖区内的检查井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大庆油田公司、大庆石化公司、大庆炼化公司等中直企业道路和物业主管部门应依照各自管理职责,分别做好本企业所属产权检查井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半年对全市检查井的管理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
  第八条 检查井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的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
  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设置检查井,必须经过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在道路范围内建设的各类检查井还应当符合城市道路的有关规范和标准,在车行道上设置的井室和井盖应达到相应的承载标准。
  第九条 检查井井盖和井壁必须有管护责任单位的标识,包括产权单位、管护单位、联系电话等,未按规定标明标识的井盖和井壁,由责任单位按照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更换和改造。
  禁止不同行业的井盖互相混用。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承担施工区域范围内检查井的管护责任。
  第十一条 检查井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检查井长效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对检查井进行普查,编号建档,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二条 检查井责任单位要指派专人,负责每日对检查井进行常规巡视、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并每日对巡视、养护、维修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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