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务工农村居民工资低于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
第五条 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应当以户主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户主在提交书面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户口簿及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
(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或赡养(扶养、抚养)协议等有关法律文书;
(四)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家庭成员中患有严重疾病的,应提供医院病历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用收据;
(六)土地承包或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七)其他必需的有关证明。
申请人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出具收入等情况证明的,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应如实提供。
第六条 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中有子女考入大中专院校而将户口迁至就读学校的,仍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计算,并享受原户籍所在地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或取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不按规定如实提供有关证明,不配合工作人员调查,家庭收入状况明显好转而不主动向村(居)民委员会或管理部门报告的;
(二)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住房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有承包土地和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外出打工将土地承包给他人的除外);
(四)本人及家庭成员打牌赌博或进行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相符的娱乐和休闲消费的;
(五)家庭拥有高档消费品的,如手机、摩托车、冰箱、空调及贵重饰品等;
(六)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七)吸毒、劳教及服刑人员;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八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制度。
(一)村(居)民委员会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后,应在十五天内进行调查核实,开展民主评议,指导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张第一榜公示,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