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特困家庭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州政发[2006]20号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为进一步健全我州社会救助保障体系,缓解特困家庭就医难问题,保障特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湘政发[2005]14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救助原则
第一条 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是各级政府对因患重大疾病难于自行承担医疗费用,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特困家庭给予适当补助,缓解其治病难和因病返贫的一种制度。建立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救互助为主,政府救助为辅的原则;
(二)低标准起步,适当扩大救助面的原则;
(三)分类施救和标准有别的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属地管理的原则;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特困家庭医疗救助。
第二章 救助范围
第二条 凡具有本州常住户口,持有有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特困户救助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之一的特困居民和《优抚对象定期生活救助金领取证》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及符合州、县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其他特困居民,均属医疗救助对象。
第三条 医疗救助坚持以大病救助为主,适当增加救助病种,扩大救助面。具体病种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四条 实行标准有别、分类施救的救助办法,对不同的困难群众实行不同的起救线。起救线根据救助对象所支付的合理医疗费减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金额、各类商业保险金、单位报销费用部分等及社会帮扶所得金额的差额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