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创建省级卫生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公共场所控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酒市创卫办(2008)3号)
各县(市、区)爱卫会,酒泉市创建省级卫生城市有关责任单位:
现将《酒泉市公共场所控烟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七日
酒泉市公共场所控烟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酒泉市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工作,控制和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公民健康,提高环境卫生质量,努力推进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以提高全民健康质量为目的,以依法加强公共场所控烟的监管和教育,引导公民拒绝、控制吸烟为手段,全面开展公共场所控烟活动,逐步降低吸烟率和吸烟量,降低吸烟造成的公共危害,进一步改善公共卫生质量。
二、基本原则
公共场所控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全民参与、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
三、主要内容
(一)控烟的公共场所。
1、候车室、售票厅,公共交通工具内;
2、医疗机构;
3、商店(场)、书店、邮政、电信、金融、证券、保险等行业的营业场所;
4、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
5、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实验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
6、影剧院、歌舞厅、网吧和室内体育公共活动场所;
7、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礼堂、会议室;
8、其他控烟的公共场所。
(二)控设烟草广告。
1、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媒体发布烟草广告;
2、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室、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3、禁止户外设置烟草广告。
四、主要任务
(一)明确责任,规范管理
1.控烟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是成立公共场所控烟工作领导小组,制订控烟工作计划及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