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一步贯彻执行《关于对政府和部门任命的领导干部进行任前法律考核的通知》(大政发〔2006〕12号),督促县市政府对县级政府和县级部门任命的领导干部进行任前法律考核。(责任单位:州政府法制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继续坚持州政府常务会议新法报告制度,由州政府法制局每两月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将重点内容在州政府常务会议上向领导报告;各县市政府也要结合实际,采取不同的形式开展领导干部学法活动。(责任单位:州政府法制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州级行政执法部门和州政府法制局要继续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下半年内,针对换届后人员变动较大的实际,州政府法制局举办1次针对政府法制系统的业务培训;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强化法制督察队伍建设,在年内邀请省政府法制办到大理举办一期法制督察培训班。(责任单位:州政府法制局)
(四)人事部门要将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
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其他依法行政知识作为公务员录用考试、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州人事局)
(五)大理州行政学校要将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
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其他依法行政知识作为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大理州行政学校)
七、推进基层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一)切实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市政府及其部门行政首长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作为直接责任人,要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形成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组织领导体系。(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