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行规范性文件年度清理制度。2008年8月前,将2007年规范性文件汇编成册;2009年1月底前对全州2008年乡镇以上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组织一次全面清理,对与上位法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予以纠正或者废止,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州政府法制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一)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坚决取消没有合法依据及不适应科学发展需要的行政权力,逐步将这些管理权转移到公民自主决定、市场调节、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自律当中去,实现行政权力的法定化、透明化。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要按照《大理白族自治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严格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促使全州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落实法定责任,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要建立执法活动台账,扩大公众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参与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范围,评议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州政府法制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行政机关)
(二)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执法重心下移的要求,认真总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的试点经验,积极推进大理市、祥云县、剑川县城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继续推进城管、交通、文化、环保、农业、林业、水利等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牵头单位:州政府法制局、州编办,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行政机关)
(三)严格执行省、州关于行政执法资格和证件管理的规定。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违者,以执法主体不合格论处,并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追究责任。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和法制督察证件的日常管理工作。(牵头单位:州政府法制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行政机关)
(四)实行重大行政行为事前审查和事后备案制度。按照《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权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07〕162号)和《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大政发〔2008〕7号)的要求,对本级行政执法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外,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必须事前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提出意见。(牵头单位:州政府法制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