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补贴的范围、时间
(一)补贴范围。国家确定的补贴范围包括:从事捕捞并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城市公交企业,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城市出租车,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
(二)补贴时间。2008年5月以前成品油调价补贴按照全年12个月确定;2008年6月20日以后成品油调价补贴按6个月确定。
三、2008年资金补贴标准及负担的比例
2008年5月以前调价补贴标准:
(一)渔业按每吨1,200元(全部柴油)计算;
(二)林业、城市公交和农村道路客运按每吨1,160元(汽、柴油比1:2)计算;
(三)农村水路客运按每吨1,200元(全部柴油)计算;
(四)城市出租车按每吨1,080元(全部汽油)计算。
负担比例:对从事捕捞及养殖并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中央财政负担100%,除对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中央负担50%和城市出租车经营者中央负担55%,地方财政不负担。2008年6月20日以后调价补贴标准:对列入补贴范围的所有行业(汽、柴油)均按每吨1,000元计算。负担比例:除对从事城市出租车经营者中央负担65%,省级财政负担17.5%和市、县财政负担17.5%以外,其他行业所需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100%负担。
四、补贴资金的核定与拨付
(一)补贴资金的核定。依据按比例确定的各级政府分行业补贴用油量、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补贴意见和中央财政规定的补贴标准及负担比例核定补贴资金。即渔业按机动渔船的动率核定;林业、森工生产按木材生产量、营林和森林管护面积核定;城市公交按折合车辆标台的耗油量核定(含轮渡船舶);农村客运按车辆耗油量核定;农村水路客运按船舶耗油量核定;城市出租车除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三个地市每台出租车补贴标准为8,460元外,其他地级市每台出租车补贴标准为5,760元;县(市)每台出租车补贴标准为4,155元。
(二)补贴资金的到位及拨付
中央下达的两批补贴资金和省级财政负担的补贴资金分别以指标方式到位,市本级资金合计为:2788.74万元,其中:
1.城市出租车: 1,019.49万元(含省级:81.54万元,市级:81.55万元) 2.渔业:10.0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