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重点建设项目专项督查服务活动的通知
(温政办〔2008〕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重点工程建设,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重点建设项目专项督查服务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按照“在建项目抓进度、未开工项目抓动工、建成项目抓投产”的总体要求,以督查、协调和服务为主线,集中力量克难攻坚,从7月份开始,集中3个月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92个市重点建设项目专项督查服务活动,确保到9月底完成重点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30亿元,完成年度计划的65%以上,确保计划开工项目开工16个,确保10个重点建设项目建成或基本建成。
二、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6月底至7月初)。全面开展调查摸底工作,摸清当前重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制定具体的督查计划,并分解落实任务。同时,召开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扩大)会议,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7月初至9月底)。重点做好政策处理、项目报批、要素保障等工作,强化协调,狠抓推进。各有关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工作力度,抓紧完成项目征地拆迁等政策处理工作;各责任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组建专门工作班子,确保责任到人,并制订详细的工作计划,倒排时间表,做到细化、量化到周,确保按计划完成。市政府将组织重点建设项目专项督查服务组,由市领导带队到工程一线开展督查服务活动,切实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见附件)。
(三)总结提高阶段(10月初)。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对重点建设项目专项督查服务活动进行全面总结,分析成效和不足,继续强势推进,确保完成全年计划目标任务。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单位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继续把重点建设摆到突出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及时了解、掌握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全力以赴推进重点建设,确保项目落实、投资增长和社会稳定。
(二)制定计划,统筹安排。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对重点建设项目逐个进行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项目推进工作计划,科学处理好重点建设项目专项督查服务活动与其他各项工作的关系,做到统筹安排、相互促进。对续建项目,要保持推进力度,尤其是进度慢的项目要千方百计加快工作进度,迎头赶上;对计划开工而未开工的项目,要重点分析、重点协调、重点推进,切实抓好工作落实,争取早日开工;对建成项目,要进一步加大推进、督查和协调力度,促使其早日投产见效。
(三)完善机制,强势推进。要健全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制度、督查制度和月报制度,加强对重点建设进度的动态监测,及时分析研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各项目单位务必在次月2日前将重点建设项目推进情况报市重点办(联系电话:88968229,传真:88968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