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在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中,工作人员不尽责履职、不规范行政或服务、不廉洁从政和不文明言行,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8)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办公室机关工作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3. 对办公室问责对象的问责根据州人民政府领导指示、批示,秘书长、副秘书长的意见、建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意见、建议,上级和办公室组织的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的相关意见、建议,新闻媒体曝光,群众来信(必须署真名)来访投诉等等方式提出。
4.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问责:因他人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的;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且未造成重大损害的,可从轻、减轻问责或免予问责。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问责: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6.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报州纪委、州监察局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 对于应当进行问责的,按照《
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单独使用或并用以下问责方式: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8. 问责程序
(1)问责事项提出后,由实施四项制度办公室进行初步核实。
(2)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属实的,由实施四项制度办提出书面建议,报秘书长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启动问责程序。
(3)决定启动问责程序的,由实施四项制度办公室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4)调查工作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报秘书长。情况复杂的,经过秘书长批准,调查工作可延长15个工作日。
(5)调查终结后,办公室党组召开会议专门研究问责问题,党组讨论决定后,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行政问责决定(包括不予问责的决定)并及时送达问责对象和提请问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