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州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提请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州长签署。
第四十一条 以州政府名义发文,经州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重大事项由州长签发,其他事项按分工由分管副州长、州长助理或秘书长签发。
以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秘书长或按分工联系相关工作的副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州政府分管领导或核报州长签发。
第四十二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九章 作风纪律
第四十三条 建设学习型政府,建立健全学习制度。州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把学习与调研、研究与解决问题结合起来,密切关注州内外政治、经济、社会新趋势、新变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新知识,增强领导能力,提高执政水平。健全学习制度,州政府一般每个季度安排一次专题讲座、报告会等,组织州政府领导同志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第四十四条 州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社情民意,解决实际问题。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轻车简从,严格遵守各项廉洁从政规定。要精简公务活动,严格执行领导同志出席各类会议和其他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要求精减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和会期,提高会议质量。州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应尽量减少领导讲话,要开短会,讲短话,领导讲话不得超过一个半小时;全州性会议要尽可能采取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形式召开。州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调研的新闻宣传报道,严格按州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州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要严格执行《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对符合规定且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积极主动地办理,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坚决不予办理;对工作不负责任,推诿拖延等行为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