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讨论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提请会议研究的其他问题。
州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会议内容,可安排有关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州政府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州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专门问题。需要统筹协调解决重要问题的办公会议由州长或州长委托的副州长主持召开;需要研究处理专门问题的办公会议,由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受州长委托或按照工作分工主持召开。
州政府办公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签发。
第三十五条 州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按工作分工协调审核后报请州长确定,会务的组织工作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凡属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或各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或会前未形成成熟意见的事项,不得提交州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
州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州长签发。
第三十六条 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不能出席州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要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如对会议所安排的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以州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州性工作会议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需要召开的必须报州长批准;拟在下一年度以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州性工作会议,各相关部门要于本年度12月底以前报送州政府办公室,由州政府办公室讨论后提请州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八章 公文审批
第三十八条 各县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州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州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重要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州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州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三十九条 各县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州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州政府办公室按照州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州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