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失效]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二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规范、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三条 州政府依照宪法、法律和法规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权力,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适合我州实际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提请州人大制定或修改、废止不相适应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据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决定、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由州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州政府备案,由州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州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 提请州政府讨论和审定的州政府规范性文件应由州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州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州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六条 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完善行政执法机制,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对行政行为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行政监督。对司法监督和行政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州政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县市政府及各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