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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失效]


  第十四条 加强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努力建立健全辖区内的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发挥好地方政府的职能作用。

  第十五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措施,促进社会公正,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和自然灾害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六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十七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科学安排部署年度工作和阶段性工作,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各县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州政府年度工作安排意见,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州政府书面报告执行情况,州政府适时作出通报。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八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九条 涉及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需提请州委审定、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和州政府党组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由州政府常务会议或州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各部门提请州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应当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和倾听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讨论决定前应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和参谋作用。

  第二十一条 州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或书面征询意见等形式,充分听取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州政协、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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