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州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章 组成人员的职责
第六条 州政府由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州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第七条 州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领导州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协助州长工作。
第八条 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全体会议和州政府常务会议。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州政府全体会议或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 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州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州政府进行外事活动,代表州政府处理与其他地、州、市之间的事务。
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既要按分工独立处理分管工作,又要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工作效率。
秘书长在州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州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州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或州长指定的副州长主持州政府工作。
第十一条 州政府组成部门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在州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部门的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州政府的决定、规定、命令等履行职责,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并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或业务指导。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要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认真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赋予的职权。
第十三条 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计划指导下,根据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价格水平和财政收支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