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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7月9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9日)废止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楚政发〔2004〕2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4年8月30日九届州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政府)的各项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州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马克思主义群众观,在省政府和州委的领导下,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第三条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和州委的决策、决定、决议,自觉接受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州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州政府组成人员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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