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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泰政发〔2008〕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十四日

  泰安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本级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以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所进行的检验和评价。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对所属部门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由上级部门评议考核,并听取地方政府的评议意见。

  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分别由上级部门和地方政府评议考核。

  各行政执法机关对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简称法制部门)、人事(编制)部门、监察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共同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日常工作由法制部门组织实施。

  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在本部门的领导下,会同有关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公正、标准公开、结果公平。

第二章 评议考核

  第六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将其纳入“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考核监督体系。考核目标和具体标准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会同人事、监察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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