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统发〔2008〕94号)
市局、总队所属各有关单位,各区县统计局、调查队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调查队:
为依法履行统计行政执法职权,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行为,促进公平公正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
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统计局有关行政规章,制定《
北京市统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在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中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统计行政执法职责,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行为,促进公平公正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
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统计局有关行政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和区、县统计局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的统计违法行为,依照法定职责实施行政处罚;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以及区、县调查队对所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依照法定职责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 在对统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一般案件经执法机构审理、法规机构审核,重大、复杂案件经审查委员会审查或者联席办公会议集体讨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人员从事统计工作,拒绝接受统计检查,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统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