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2.易燃易爆单位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场所。
3.“三合一”场所
人员住宿与生产、仓储或经营等使用功能为一体的建筑和场所。
4.高层建筑
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
5.地下空间场所
使用性质为生产加工、旅馆、出租房、商场、市场、娱乐场所、库房、汽车库等的地下空间。
6.文物古建筑
列入国家、省、市、县(市、区)政府保护的文物古建筑。
7.大型寺庙在辖区内规模较大且有一定影响的寺庙。
(二)排查治理内容
全面排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消防安全疏散、自动消防设施、公共场所室内装修、电气线路设备等方面存在的火灾隐患,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具体包括:
1.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2.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
3.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4.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5.单位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情况;
6.消火栓状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灭火器材配置等情况;
7.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运行情况;
8.建筑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
9.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场所设置位置情况;
10.“三合一”场所人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部分实行防火分隔,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消火栓、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电气线路敷设及电气设备运行等情况;
1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情况;
12.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的质量情况。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日至10日)
市政府根据全市消防安全形势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各县(市、区)政府要迅速组织召开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动员部署会议,细化工作措施,督促指导安全监管、监察、教育、建设、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广电、质检等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具体任务。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11日至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