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依法治志推进我市地方志事业进一步发展的意见
(鹰府办发〔2008〕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于2006年5月18日颁布了《
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以下简称《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于2008年1月13日颁布了《
江西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62号,以下简称《办法》)。《条例》和《办法》以法规的形式,对地方志工作的地位和作用、任务和要求、组织和保障、审查和验收、编纂和出版、管理和使用以及违法处罚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其颁布实施,标志着全国、全省地方志事业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为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和《办法》,促进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志,推进全市地方志事业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地方志存史、咨政、育人的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法制观念,充分认识依法治志的重要意义
编纂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地方志工作是承上启下、继往开来、服务当代、有益后世的文化基础工作,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一项系统工程和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规范地方志工作,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举措。《条例》和《办法》系统总结了新中国地方志工作和全省地方志工作的基本经验,科学界定了地方志工作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确立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地方志工作中的主导地位,理顺了地方志工作行政主体与有关方面的法律关系,为地方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条例》和《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传承修志传统,实现依法治志,建立地方志工作长效机制,促进地方志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条例》和《办法》颁布的重大意义,增强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以学习贯彻《条例》和《办法》为契机,进一步推动我市地方志事业的繁荣发展。
二、做好《条例》和《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把握精神实质
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和《办法》,对于强化各级政府的工作职责,提高全社会对地方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依法维护地方志工作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加快地方志工作的改革创新,使地方志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县两级地方志工作部门,要把对《条例》和《办法》的学习宣传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地方志工作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带头认真学习宣传《条例》和《办法》,深刻领会《条例》和《办法》的精神实质,提高贯彻落实《条例》和《办法》的自觉性。要通过举办学习班、研讨会等方式,深入细致地解读《条例》和《办法》,把思想认识统一到《条例》和《办法》的精神和各项规定上来,以《条例》和《办法》来指导和规范地方志工作。有关部门要把《条例》和《办法》的宣传教育纳入普法教育规划,增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地方志法规观念。新闻单位要配合地方志工作部门在各种新闻媒体开辟专栏专题,大力宣传《条例》和《办法》,宣传地方志工作的成果,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地方志工作的良好氛围,推动我市地方志工作开创新局面、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