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莱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莱政发[2008]2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雪野旅游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莱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莱芜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莱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莱芜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
国务院工作规则》、《
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敬业、务实、清廉、一流”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开拓创新,争创一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出国访问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