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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18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1日)修改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48号)


  《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吕祖善

二○○八年七月八日

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是指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所辖行政区域内主要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旅游景点、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和省道的县际间、连接国道和省道的重要公路。
  乡道,是指不属于县道以上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通往所辖行政区域内乡(镇)的公路,乡(镇)际间、乡(镇)与外部连接的公路以及具有重要联网功能的乡(镇)通往行政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不属于乡道以上的乡(镇)通往行政村、行政村之间以及行政村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县道、乡道、村道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命名和编号。

第二章 养护与管理体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筹措、拨付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和正常使用。
  第五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实行以县级为主、乡(镇)村配合的体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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