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47号)
《浙江省防御洪涝台灾害人员避险转移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吕祖善
二○○八年七月八日
浙江省防御洪涝台灾害人员避险转移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避免台风、暴雨、风暴潮、洪水及其次生灾害(以下简称洪涝台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为防御洪涝台灾害而进行的人员避险转移(以下简称人员转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员转移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员转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人员转移工作。
水利、气象、民政、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交通、海事、建设、经贸、公安、卫生、教育、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员转移的相关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转移工作。
人员转移工作应当明确人员转移责任人,落实相应责任制。
第二章 预防预警
第五条 易受洪涝台灾害影响地区(以下简称影响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防汛防台预案组织编制人员转移预案,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防汛防台和人员转移预案确定被转移人员的避灾应急安置场所,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