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等3件规章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等3件规章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省长 吕祖善
二○○八年七月八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等3件规章的决定
一、省人民政府决定对《
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
(二)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修改为:“(四)雷电防御装置经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
根据以上修改,对有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省人民政府决定对《
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栏(无隔离栅栏的,从两侧外缘起算)起不少于30米的范围。”
三、省人民政府决定对《
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