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市属企业完成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专项考核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8〕184号)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国资委制定的《市属企业完成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专项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市属企业完成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专项考核办法
(市国资委 二○○八年七月)
为加快推进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建设进度,更好地完成市政府确定的各项工程年度投资建设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与考核对象
考核范围为承担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建设的市属企业。考核时间从项目开工建设到建成投入使用或竣工验收止。项目内容和年度投资建设考核指标,根据市政府提出具体要求,由市国资委商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两家以上企业共同完成的项目,原则上对主要负责企业进行考核,其他合作企业在年度效绩考核中体现。
考核对象为企业的经营者,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二、考核指标与奖扣方法
(一)指标设定
项目年度投资建设采用“投资完成率”和“工程形象进度”两个指标进行考核。考核指标定义如下:
1.投资完成率(%)=(考核年度财务支出投资金额/年度该项目财务计划投资金额)×100%。
2.工程形象进度(%)=(年度实际完成形象进度/年度该项目计划形象进度)×100%。
项目年度计划投资金额和工程形象进度由市政府确定。
(二)计算方法
根据企业承担政府项目工程量、难易程度等不同情况,原则上把相同类型或关联项目进行归类,确定项目个数,并设定奖励或扣减标准及系数,每个项目奖励或扣减标准为2万元,系数在0.5至1.5之间。
每个项目奖励或扣减金额,采用以下四种计算方法:
1.全额奖励。年度经考核确认后,实际“投资完成率”和“工程形象进度”均完成计划进度的,主要经营者(副职按80%计算,下同)每个项目奖励额为:2万元×系数。
2.减半奖励。年度经考核确认后,实际“投资完成率”和“工程形象进度”均完成计划进度80%以上的,每个项目奖励额为:2万元×系数×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