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未经市站区管理办公室同意,由专业管理部门自行批准的均视为无效,站区管理人员有权制止。
第八条 进入站区的各种车辆,要保持车容整洁,严格按规定路线行驶,在指定停车场停放。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站区公共秩序,服从管理,严禁流动叫卖兜售,严禁私自强拉旅客住宿、吃饭、乘车、摄影、寄存物品,严禁倒卖各种票证。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天津站地区管理办公室实施处罚:
(一)随地吐痰和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品的,责令其就地擦净痰迹或清除废弃物,并可处以10元罚款;
(二)乱停乱放、乱贴乱画、践踏绿地、攀折花木的,除令其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外,并可处以20元罚款;
(三)乱摆乱卖、私自强行向旅客兜售物品、承揽生意进行违章经营的,除令其纠正违章行为外,并处以50元罚款;
(四)乱倒垃圾,运输泄漏遗撒的,除令其清扫干净外,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五)损坏各种市政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除令其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外,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六)违章占路、违章建筑、违章施工的,私自设立户外广告和各种标志物的,擅自改变建筑物和构筑物结构以及外檐装饰和色调的,除令其拆除、恢复原貌外,并处以直接责任者500元以下罚款,处以责任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在铁路天津站界内发生的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至第五款的违章行为,由铁路系统内的执法管理部门依据本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违反交通管理条例和治安管理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交通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对拒不听从劝告、不服从管理、侮辱、殴打站区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站区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