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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
(皖价费〔2008〕117号)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5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根据国家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整顿的政策界限,除《通

  知》规定的10个方面内容外,各地还应结合本地实际和以下几方面情况进行清理,一是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凡未明确规定适用于农民建房的收费,一律不得向农民收取,凡涉及农民建房的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二是涉及农村殡葬服务收费,对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公益性公墓(含骨灰堂)墓葬等基本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具体按省物价局、民政厅《关于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皖价服〔2007〕196号)文件规定执行;三是农机监理是否有超标准、超范围收取费用,强制要求农机手加入协会,收取会费;四是超标准限额摊派订阅报刊以及其他乱收费行为。

  二、各地接《通知》后,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根据《通知》精神,及时研究制定本地区开展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具体实施方案,由物价、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农委、纠风部门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确保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清理整顿结果的汇总上报工作以省辖市为单位,各县(市)区物价、财政部门要及时将清理整顿的情况和意见、建议,于2008年10月30日前上报所在市对口部门和同级政府。各市于2008年11月10日前统一将清理情况汇总分别上报省物价局、财政厅、省农委、省纠风办。在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整顿期间,省物价局、财政厅、省农委、省纠风办将组织人员到有关市进行抽查,督促并及时总结各地清理情况,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二○○八年七月八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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