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铁路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天津站铁路辖区内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天津城投枢纽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天津站城际广场换乘中心、海河广场地下结构、地面广场等的养护、维护、运营和管理,并接受站区办的监督。
第九条 天津站地区内其他资产所有人对其所有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应当符合天津站地区的统一要求,并接受站区办的监督。
第十条 站区办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精简高效,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提供优质服务。站区管理机构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机关办理涉及市容环境、市政园林、道路交通等行政许可事项,可能影响天津站地区管理秩序的,应当在审核批准前征求站区办的意见。
第十二条 天津站地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道路交通、路灯照明的综合管理工作,应当符合《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天津市城市管理分类标准》的规定。
第十三条 天津站地区的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应当科学合理,方便群众;各种指示标志应当清晰明确,整洁美观;损坏的设施、设备应当及时更换、维修,保障正常使用。
天津站地区对外经营的场所应当设置卫生间,并免费对公众开放。
第十四条 天津站地区的出租汽车、公共汽车、长途客车等车辆应当无拒载、无抢行、无强行揽客,规范有序运营。
第十五条 天津站地区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和市政设施管理的行为:
(一)占用广场和道路摆摊设点、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或采用流动方式兜售物品;
(二)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标语;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违反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和市政设施管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