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福厦铁路工程的配套、安置及弃碴场使用土地的通知
(莆政土〔2008〕117号)
莆田市铁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至厦门铁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闽政文[2007]329号)要求,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仙游县国土资源部门已按法定程序进行了“两公告一登记”,被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款项已经全部支付到位,根据市政府《关于福厦铁路(莆田0段)建设用地有关问题会议纪要》([2008]18号)精神,现就供地事宜通知如下:
一、同意划拨国有土地138.6883公顷(其中仙游县27.5313公顷、秀屿区65.2069公顷、荔城区17.2799公顷、涵江区28.6702公顷)给莆田市铁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安置用地62.6065公顷(其中仙游县18.5625公顷、秀屿区4.0208公顷、荔城区16.1123公顷、涵江区23.9109公顷),其它76.0818公顷作为福厦铁路工程的弃碴场及配套使用建设用地。
二、你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严格按照莆田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批准的项目详细规划对各地块进行开发建设,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项目建设应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卫生、安全等要求,并按规定报批。
三、该土地使用权属行政划拨性质,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四、若今后国家、省重点工程和市政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需要使用该土地时,政府可依法提前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