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计提规范》的通知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成本监审中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计提,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7]1219号)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豫发改价调[2006]97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计提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计提规范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附 件
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计提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计提,合理准确核定定价成本,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等政策、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为河南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定价成本监审时确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提取的技术规范。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经营商品、提供劳务和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四条 审核确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应遵循相关性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凡与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生产经营无关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一律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第五条 审核确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必须履行实地监审核定程序,核对相关的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应重点关注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固定资产的折旧、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以及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等,并检查固定资产的总账和明细账。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是指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期限,或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的劳务的数量。如预计的生产总量、工作时间或行驶里程等。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其中,应计折旧额,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值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预计残值率可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消耗方式和工作环境等因素,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原值(即初始计量)确定,应当遵循历史成本原则。固定资产原值包括企业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的取得方式包括外购、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等,根据不同的取得方式按下列方法确定:
(一)外购固定资产的原值包括买价、增值税、进口关税等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项资产的其他支出,如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原值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应予以资本化的固定资产借款费用、交纳的相关税金以及应分摊的其他间接费用等。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原值按投资各方确认(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原值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五)盘盈(亏)的固定资产,先查明具体原因,确定使用情况,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或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六)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第九条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以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折旧。
第十条 自建或外购的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前发生的贷款利息及费用,可计入固定资产原值。投入使用后发生的贷款利息,不得计入固定资产原值或当期成本费用。
第十一条 为保持定价成本的平稳性,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不得采用加速折旧法。
某些机器设备或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期内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如总生产产品数量、总行驶里程、总工作小时以及总工作台班等能够合理预计,且有明确规定的,可采用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但与年限平均法相比较折旧费用对定价成本的影响必须在成本监审结论报告中披露和说明。
第十二条 平均年限法又称直线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内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l-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年)
第十三条 工作量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额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总工作量
某项固定资产年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年工作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折旧应按月计提。当月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次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内减少或者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十五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1)土地;
(2)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3)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4)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6)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7)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8)其他按照规定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原则上按《财政部关于各类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的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的中值计算(见附件)。
第十七条 在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中,因技术进步,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延长的,可在财政部规定的折旧年限基础上,适当延长折旧年限。财政部没有规定的,可按照固定资产的设计使用年限(工作量),合理确定。
第十八条 实行特许经营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无偿移交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高不超过特许经营期;
(二)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有偿转让的,固定资产原值扣除预计有偿转让收入后,按特许经营期限计提。
第十九条 由政府补助或社会无偿投入(捐赠)形成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原则上不应计入定价成本,但后续维修和改造支出按规定计入定价成本。如政府允许计提折旧筹集更新改造资金的,该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可以计入定价成本,但应当在定价成本核定表中单独反映。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并重新核定固定资产的原值、使用年限及年折旧费用:
(一)一次性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该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二)经过修理后该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延长;
(三)经过修理后该项固定资产生产能力提高(如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
(四)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第二十一条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予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租赁有效期内平均摊销。其摊销费用视同固定资产折旧,计入定价成本。
第二十二条 多项业务共同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贡献的大小(一般以销售收入为依据)、资产占用时间(面积)比例、产量或其他方法合理分摊折旧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未涉及以及对照本规范无参照标准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年限法律法规和相关财务制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具体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由政府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不得计入定价成本,自筹资金购建的固定资产,按本规范规定计提折旧计入成本。
行政事业单位由政府投资的设备购置费支出,不得计入定价成本,自筹资金形成的设备购置费支出,应计入固定资产,按本规范规定计提折旧计入定价成本。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由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附:财政部关于各类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的规定
一、工业企业类
序号
| 固定资产分类
| 折旧年限
|
一
| 通用设备部分
|
|
1
| 机械设备
| 10-14
|
2
| 动力设备
| 11-18
|
3
| 传导设备
| 15-28
|
4
| 运输设备
| 6-12
|
5
| 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
|
| 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
| 8-12
|
| 电子计算机
| 4-10
|
| 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 7-12
|
6
| 工业炉窑
| 7-13
|
7
| 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
| 9-14
|
8
| 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
|
|
| 设备工具
| 18-22
|
| 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
| 5-8
|
二
| 专用设备部分
|
|
9
| 冶金工业专用设备
| 9-15
|
10
| 电力工业专用设备
|
|
| 发电及供热设备
| 12-20
|
| 输电线路
| 30-35
|
| 配电线路
| 14-16
|
| 变电配电设备
| 18-22
|
| 核能发电设备
| 20-25
|
11
| 机械工业专用设备
| 8-12
|
12
| 石油工业专用设备
| 8-14
|
13
| 化工、医药工业专用设备
| 7-14
|
14
| 电子仪表电讯工业专用设备
| 5-10
|
15
| 建材工业专用设备
| 6-12
|
16
| 纺织、轻工专用设备
| 8-14
|
17
| 矿山、煤炭及森工专用设备
| 7-15
|
18
| 造船工业专用设备
| 15-22
|
19
| 核工业专用设备
| 20-25
|
20
| 公用事业企业专用设备
|
|
| 自来水
| 15-25
|
| 燃 气
| 16-25
|
三
| 房屋、建筑物部分
|
|
21
| 房屋
|
|
| 生产用房
| 30-40
|
| 受腐蚀生产用房
| 20-25
|
| 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 10-15
|
| 非生产用房
| 35-45
|
| 简易房
| 8-10
|
22
| 建筑物
|
|
| 水电站大坝
| 45-55
|
| 自来水、天然气管网
| 25-35
|
| 其他建筑物
| 1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