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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2008年福建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环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省政府成立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苏增添(省政府副省长)

  副组长:马承佳(省环保局局长)

      陈 伦(省监察厅厅长)

  成 员:郑 勇(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胡渡南(省经贸委副主任)

      朱国平(省监察厅副厅长、正厅级监察专员)

      薛育卿(省司法厅副厅长)

      翁玉耀(省建设厅副厅长)

      陈 宁(省环保局副局长)

      黄培惠(省工商局副局长)

      裘松樵(省安监局副局长)

      朱文毅(福州电监办党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省环保局,由省环保局陈宁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级政府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精心组织,认真开展环保专项行动。

  三、部门分工

  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环保、发改、经贸、监察、司法、建设、工商、安监、电监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一)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能,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排污企业,应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已被当地政府责令停业治理或依法关闭,却擅自恢复生产的排污企业,要提请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关停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对污染反弹超标排污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的违法排污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

  (二)经贸、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进行监督检查,并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禁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所列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产品,并在规定限期内淘汰这些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

  (三)监察部门负责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和做法,督促进行清理和纠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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