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本级政府及部门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造纸行业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逐一进行现场检查。省、设区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下一级政府环保专项行动小组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造纸行业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60%。
5.对于逾期未落实挂牌督办措施的案件,尤其是未能按要求取缔关闭违法企业的案件,一律由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重新挂牌督办,并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办法》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行政责任。对于省级以上政府督办范围的环境违法案件逾期未完成的,或者未能完成挂牌案件总数10%以上的地方,要实行新建项目区域限批,并通报批评,同时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6.要切实加强停产整治、限期治理企业的整改检查和验收工作,对于达到整改要求的企业,要及时解除相关行政措施和其他限制措施,恢复正常生产。对于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于未按要求完成停产整治的企业要提请当地政府责令关闭。
(二)以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集中开展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专项检查
落实“十一五”污染物减排任务,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进行全面检查,集中整治环境违法行为。
1.查清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进出水水质、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情况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等情况。建立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实施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处置的动态管理。督促各地政府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多渠道筹措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
2.对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至今不能正常运行的,要由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综合整治,限期解决;对建成一年内运行负荷达不到设计能力60%,造成生活污水直接外排的,所在地政府要限期整改,并公开通报批评。在整改期间,要暂缓审批该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建设资金。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在进水水量正常情况下超标排污的,未对污泥按要求处理的,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环保等部门联网的,要严格按照《
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罚。对于不正常运营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污染事故且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运营单位和管理部门的行政或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