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滨州市环保局制定 滨州市人民政府2008年6月2日滨政发〔2008〕34号)批转)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根据国家《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国发〔2007〕36号)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08〕5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十一五”期间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台账是年度总量减排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县(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重点排污单位,建立健全减排项目日常建设运营的有关档案资料。其中,省重点监管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要按照省环保局制定的《全省重点企业监管办法(试行)》和《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监管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总量减排档案;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健全自动在线和监督性人工检查监测数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档案,并且要做到自动在线监测数据与原始记录数据相一致、环保部门与企业的数据相一致、有关部门之间的数据相一致、县市省三级档案材料相一致。
第四条 各县(区)政府每半年要对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分别于每年7月3日前和次年1月3日前向市环保局报送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
每年7月上旬和次年1月上旬前,市环保局要分别组织对各县(区)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核查,然后接受省环保局的核查。根据省环保局核查确认的全省总量减排情况,最后确认各县(区)总量减排完成情况。
在市里未公布各县(区)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结果前,各县(区)不得自行公布年度总量减排结果。
第五条 主要污染物新增量的审核。根据国家《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的规定,市环保局依据市统计局提供的各县(区)GDP增长率、城市人口增长率,审核各县(区)化学需氧量的新增排放量;依据全社会新增燃煤量、发电(供热)新增燃煤量等数据,审核各县(区)二氧化硫的新增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