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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滨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滨州市环保局制定 滨州市人民政府2008年6月2日滨政发〔2008〕34号批转)

  第一条 为准确核定“十一五”期间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根据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08〕5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是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国家和省确定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要与省环保局制定的《全省重点企业监管办法》、《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监管办法》中规定的日常监测结合起来,尽量避免重复监测。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的监测采用自动监测和人工监督性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凡在技术上可行的都要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联网。同时,搞好人工监督性监测。
  根据环保部的要求,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每季度开展一次,于每年的2、5、8、11月份组织监测。省环保局负责全省的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技术指导、质量管理和数据定期汇总上报工作,并承担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的监测和全年抽测10%以上的国控重点污染源。市环保局负责辖区内国控重点污染源的监测。各县(区)环保局负责省控及以下重点污染源的监测。
  省重点监管企业的监督性监测按照《全省重点企业监管办法(试行)》、《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监管办法(试行)》中的规定进行,由省、市、县(区)环保部门共同完成。省环保局每旬至少随机抽查、监测各市重点监管企业的3%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的10%;市环保局每旬对各县(区)重点监管企业至少随机抽查15%和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1次检查、监测;县(区)环保局每旬对重点监管企业排污情况检查、监测1次和每天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进、出口水质分别进行1次检查、监测。
  对于无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也不具备人工监测条件的污染源,由当地环保部门出具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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