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联合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4)新设立的纳税人其法定代表人在税务机关有不良历史记录的;
  (5)无固定电话或者提供的电话与生产经营地址不属同一行政区域的;
  (6)联合登记机构认定存在其他有疑点的。
  第十三条 实地调查
  1、国、地税工作人员联合组成调查小组进行税务登记的实地调查,负有真实反映调查实际情况的责任。对于市联合登记机构受理的,由该机构国、地税实地调查岗联合进行实地调查;对于各县市区联合登记机构受理的,由各县市区联合登记机构负责组织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组成国、地税联合调查组进行实地调查。
  2、实地调查岗(联合调查组)根据转来的需实地审核的纳税人信息,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调查并填报《税务登记设立(变更)调查审核表》(见附件5)后,报联合登记机构国、地税首席代表(负责人)审核确认。
  3、联合登记机构国、地税首席代表(负责人)对《税务登记设立(变更)调查审核表》审核确认后,实地调查岗将纳税人的信息通过联合登记机构内勤岗传递到受理审核岗,由受理审核岗通知纳税人,并按照审核确认意见为其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四条 证件核发
  1、对经审核无误的,受理审核岗在纳税人报送的《税务登记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准日期,加盖“大连市××联合税务登记专用章”;同时,向纳税人开具《纳税人设立登记落户通知书》(一式二份,联合登记机构、纳税人各一份,见附件6、7),告知其分别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落户手续,并向其发放《税务登记附表》(国、地税各一份,若纳税人需要可再发放一份,见附件8)、《税种登记(变更)表》(国税)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国税),由纳税人自行填写后分别报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
  2、受理审核岗将已核准的《税务登记表》及资料(国、地税各一份)传递给信息录入岗,由信息录入岗在联合登记系统中录入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并向纳税人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同时,信息录入岗负责按户收集、整理已受理的税务登记资料,并于当日移交给内勤岗。
  3、纳税人缴纳税务登记工本费后,证件发放岗留存相关凭证,为纳税人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第十五条 资料传递
  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至少每周两次到联合登记机构领取税务登记资料。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联合登记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每日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传递税务登记资料。
  联合登记机构和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资料交接时,应履行交接手续,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办理时限
  对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经审核符合规定的,联合登记机构应当场办结。
  对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联合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适用范围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向本规程第四条规定的相应联合登记机构或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分支机构所隶属总机构情况变更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在其总机构变更税务登记办理完毕后,申报办理分支机构变更税务登记;总机构增设、变更、撤销其分支机构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办理完毕后,申报办理总机构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八条 受理权限
  1、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包括: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范围、注册地址、登记注册类型、批准设立机关、总机构情况、分支机构情况)的,应当到联合登记机构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纳税人《税务登记表》所列内容发生变化但不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既可以在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办理,也可以在联合登记机构办理。
  3、纳税人《税务登记附表》所列内容发生变化,且不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包括:银行账户账号、财务制度、不涉及改变注册地址的房产增减、关联企业、车船信息等),应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证件资料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