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三产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
(二)对能源消费总量的监测。
1.电力、油品、煤炭、天然气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用以监测终端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2.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占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用以监测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是否正常。
3.火力发电、供热、煤炭洗选、煤制品加工、炼油、炼焦、制气等加工转换效率,用以监测涉及计算各种能源消费量的相关系数是否正常。
4.三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增长速度、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用以监测各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量增长速度与增加值增长速度是否相衔接。5.居民生活电力消费量增长速度,用以监测生活用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6.主要产品产量、单位产品能耗,用以监测重点耗能产品能源消费情况。有关数据评估办法、核算制度等,由市统计局另行印发。
滨州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市经贸委、市节能办)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发挥节能政策指挥棒作用,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56户重点耗能企业。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
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市政府确定的各县(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56户重点耗能企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各县(区)、乡(镇、办)能耗等指标、企业节能量(按单位产品能耗计算,下同)和万元产值能耗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其中,县(区)万元GDP能耗指标、乡(镇、办)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指标、企业节能量和企业万元产值能耗指标超额完成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县(区)、乡(镇、办)、市56户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分以上95分以下)、基本完成(60以上80分以下)、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万元GDP能耗目标的县(区)、未完成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指标的乡(镇、办)和未完成节能量、万元产值能耗目标的企业,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一)每年2月10日前,各县(区)政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上年度的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县(区)政府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节能办;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所在县(区)政府审核后上报市节能办。市节能办会同市人事局、统计局、质监局、财政局、科技局、教育局、监察局、建设局、农业局、水利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对各县(区)、各乡(镇、办)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报市政府,市政府通报考核结果。
(二)市56户重点耗能企业每年年初对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自查(国家千户重点企业按国家考核办法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自查报告经所在县(区)政府审核后,于1月20日前报市节能办。国家千户重点企业的自查报告,经市政府审核后,于1月底前报省节能办,由省节能办进行评估核查;除国家千户之外的市重点企业由市节能办组织以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市政府。省千户重点企业的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同意后,于每年1月底前报省政府。
四、奖惩措施
(一)对各县(区)、各乡(镇、办)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按照《中共滨州市委、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滨发〔2008〕9号)的要求,作为对各县(区)、各乡(镇、办)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县(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其主要负责人不予提拔重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表彰等,对该县(区)和乡(镇、办)实行项目“区域限批”。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区)政府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节能办。整改不到位的,市节能办报请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县(区)和该乡(镇、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国家免检等扶优措施,对其进行“项目限批”,并按照《中共滨州市委、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滨发〔2008〕9号)的要求,其主要负责人不能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市政府,限期整改。
(五)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县(区)、乡(镇、办)和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五、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