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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申请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名称及近三年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的主要产品、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润、纳税情况;

  (二)提价的幅度,包括现行价格、拟调价格、提价幅度和提价总额;

  (三)提价的理由,包括原材料、人工成本、财务费用等实际成本费用变化情况。

  (四)其他事项,包括企业联系方式,有关票据(复印件)和证明,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等。

  六、省物价局受理提价申报后,对提价正当性及时进行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及决定告知经营者;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经营者申报内容。

  七、在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经营者申请提价时,应当在成本中剔除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费用开支。经营者申请提价的商品及服务,单位提价额不得高于单位成本增加额,必要时由价格成本调查机构对其价格成本进行核算。如无正当理由,物价部门不得要求经营者亏损经营。

  八、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下列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州、地)或者县(市、区、特区)物价局履行调价备案程序:

  (一)零售企业(零售商)。在当地市场销售量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或者具有一定影响的大中型超市和连锁商店。大中型超市内具体商品价格变动情况由超市法人负责向物价部门备案。连锁经营的加盟零售商,自行进货、自行制定价格的,由加盟店法人负责向物价部门备案;统一配送、统一制定价格的,由制定价格的连锁店经营者统一向物价部门备案。

  (二)批发企业(批发商)。在当地市场交易量较大或者具有一定影响的批发企业。批发市场内商品价格变动由批发市场法人负责向物价部门备案。

  需履行调价备案程序的商品及服务种类见附件。市、州、地所在地调价备案的品种和企业,由市、州、地物价局综合考虑企业的市场份额、对当地市场的影响程度等因素提出,经当地政府同意,报经省物价局审核批准后公布。其他县、市、区、特区所在地调价备案品种和企业由当地物价局提出,经当地政府同意,授权市、州、地物价局审核批准后公布。

  市(州、地)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经营者,向市(州、地)物价局履行调价备案程序;其他应履行调价备案程序的经营者,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特区)物价部门履行调价备案程序。

  根据实际情况,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规定部分经营规模较大的零售商和批发商直接向省物价局备案。

  九、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经营者应当在调价后24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送达当地市(州、地)或者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物价部门。

  (一)一次调高价格4%及以上的;

  (二)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及以上的;

  (三)三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及以上的。

  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品名及规模、提价幅度、提价理由和市、州、地物价局规定的其他事项,包括企业联系方式,有关票据(复印件)和证明,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等。

  十、市(州、地)或者县(市、区、特区)物价局受理经营者调价备案后,应根据商品及服务的成本、市场供求等情况,及时对经营者的调价理由和调价幅度进行合理性审核。如对经营者的调价理由和(或)调价幅度有异议,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自调价备案书面报告送达后的次日算起)告知经营者,并责令其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逾期未告知的,视同对经营者调价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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