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未及时拨付扶贫资金或履行项目报账,造成资金滞留或影响项目实施进度和效益;
4、违反扶贫资金分配、拨付和扶贫项目立项、审批的程序;
5、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和骗取扶贫资金。
(三)专项治理的原则。本次专项治理采取以下原则:
1、各县自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
2、项目检查与资金检查相结合;
3、监督检查与加强整改相结合;
4、总结经验教训与完善管理相结合。
三、专项治理的时间安排
扶贫资金监管专项治理工作,从2008年6月开始,到12月结束。分组织动员、实施检查和总结提高三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动员阶段。时间为2008年6月。省扶贫、纠风、财政、发展改革、民委等部门按照国家五部委办的通知精神,分别研究制定本部门的专项治理方案,做好组织动员工作,明确专项治理任务和要求。各相关县(区)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抓好自查自纠工作,切实把扶贫资金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实施检查阶段。时间为2008年7月至10月。检查的方式:一是自查自纠。由县(区)扶贫办牵头,组织纠风、财政、发展改革、民委等部门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检查重点,开展全面自查,并发挥当地审计部门的作用,以提高专项治理的成效。采取边自查边整改、边整改边提高的方法,不断完善扶贫资金监管措施。县(区)纠风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和民委(宗教局)要于2008年8月中旬,将专项治理书面总结(包括电子版)分别报省有关部门;县(区)扶贫办将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汇总,于2008年8月中旬报省扶贫办。二是联合抽查。由省扶贫办、纠风办、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和民委联合组成五个检查组,对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和面上县进行抽查,每个检查组抽查2-3个县(区)(具体抽查单位和时间另行通知),并形成书面检查报告。三是迎接国家五部委办重点抽查。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和民委对2005-2007年间扶贫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要进行认真总结,9月中旬报省扶贫办;省扶贫办将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汇总,形成汇报材料,并牵头做好迎接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总结提高阶段。时间为2008年11月至12月。省扶贫办、纠风办、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和民委要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针对检查出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立即整改,同时提出加强和完善扶贫资金监管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巩固专项治理成果。省五部门按照要求将书面总结(包括电子版)分别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省扶贫办将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汇总,由省五部门联合报告省政府和省纪委。省五部门将专项治理情况通报全省,对好的典型予以表扬,对存在问题比较严重的地区或部门予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