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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卫生院上划县级管理的意见

  (三)健全完善乡镇卫生院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努力增加卫生事业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各县(区)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乡(镇)行政区划的调整,合理规划乡镇卫生院布局,一个乡(镇)保留一处卫生院。要认真做好乡镇卫生院经费指标划转等有关工作,乡镇卫生院经费指标上划基数,原则上由各地按当年县级财政下划乡(镇)财政的经费基数,参考经济增长及近几年乡(镇)政府经费安排情况合理确定。其中,人员经费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划转,原县级下划到乡(镇)管理的人员(含现已离退休的人员,不含已脱离卫生院的人员)所需经费全部上划,下划后新增加的人员按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留岗的人员所需经费上划。
  乡镇卫生院经费指标上划后,县级政府负责对全县(区)农村卫生事业发展进行统一规划,县级财政部门要统一核定农村卫生事业经费。其中,对农村公共卫生经费要根据当地服务人口、公共卫生服务数量及乡(镇)公共卫生人员数量,并考虑经济发展和财力情况等因素,由县级财政合理安排,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开展公共卫生工作需要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对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经费原则上通过医疗服务收入进行补偿。对乡镇卫生院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必要经费,由县级财政根据医疗服务工作需要予以核定。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招聘的乡镇卫生院院长的工资按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核定,其医疗保险单位缴纳按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标准核定,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乡镇卫生院原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标准核定,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并逐步实行集中支付。
  乡(镇)人民政府要继续对农村卫生工作给予支持,并按规定在土地、用工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投入。
  (四)理顺管理机制,强化服务职能。乡镇卫生院上划县级管理后,实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乡(镇)政府双重管理,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为主的体制。乡镇卫生院管理人员的调整,县(区)卫生局要征求卫生院所在乡(镇)党委、政府的意见后确定。乡镇卫生院要按照乡(镇)政府工作部署,切实履行好公共卫生职能,做好辖区内卫生管理、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爱国卫生、传染病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防保健等工作。
  三、加强领导,保障上划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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