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8年价格工作要点的通知
(黔价〔2008〕42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
根据全省物价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现将《贵州省2008年价格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贵州省2008年价格工作要点
贵州省物价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贵州省2008年价格工作要点
2008年全省价格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十届二次全会、中央和省经济工作会议、全国发展和改革工作会议及全国物价局长会议精神,围绕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向过热、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两个首要任务,积极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努力控制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推进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整顿市场价格秩序,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着力抓好以下工作:
一、控制价格过快上涨,努力防止出现明显通货膨胀
1、严格控制价格涨幅。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要力争控制在去年全国平均涨幅之内。去年价格总水平涨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市、州、地,今年要有明显下降,力争低于去年全省平均涨幅;去年价格总水平涨幅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市、州、地,今年要力争低于当地去年的实际涨幅。继续实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通报制度。
2、严格控制政府调价项目出台。稳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一季度,成品油、天然气、电力价格不得调整,供气、供水、供暖、城市公交等公用事业价格以及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不得提高,保持医疗服务价格稳定。今年月度涨幅突破全省平均涨幅的市、州、地,原则上不得出台环保收费以外的政府调价项目。政府调价项目的出台必须统筹考虑宏观经济运行态势、企业发展的需要和居民承受能力,周密制定调价方案,把握好出台时机和力度。完善成本监审、专家评审、价格听证等政府定价民主决策制度,进一步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度。
3、加强重要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管。根据《
价格法》的规定,在价格总水平出现显著上涨或有可能显著上涨的情况下,及时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实行提价申报,达到一定规模的生活必需品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加强价格和成本调查,促使企业合理定价。根据修改后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加大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非法牟取暴利,以及不按规定履行提价申报、备案程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