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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科学指导城乡抗震防灾建设。各县(市)政府要加快组织完成城镇抗震防灾专项规划修编、编制工作,为城镇抗震防灾建设提供科学依据。抗震设防地震烈度8度以上的县(市),要针对分布在地震活动断裂带、建筑物密度大、危旧房屋集中、缺少可用于避震通道和避震疏散场地的地段,尽快编制以抗震搬迁改造为主要内容的详细规划。城镇要开辟必要的避震场所和疏散通道,确保抗震需要;存在地震灾害安全隐患的地段,原则上只拆不建。地震时可能发生水灾、火灾、爆炸、放射性辐射、有毒物质扩散等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不得建在城镇人口稠密地区,已经建设的,要限期进行搬迁。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把抗震设防内容作为城市各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强制执行。要严把规划审批关,不符合抗震要求的规划不得批准实施;不符合抗震要求的选址、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六)加强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提高全区抗震防灾基础工作水平。各地要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快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要制定完善地震灾害应急管理预案,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指挥机构,确保信息畅通,做好人员、物资储备,强化地震灾害应急管理措施,提高地震灾害应对能力。要开展经常性的地震应急管理演练,及时发现和整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高全社会应对地震灾害的意识和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自治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改造工程是一项民心工程。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新疆的高度,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抓实、抓好。自治区成立由建设、地震、教育、卫生、妇联、发改、财政、民政、国土资源、金融、审计等部门组成的自治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安排部署和指导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建设厅,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地应尽快成立领导机构,明确分工,层层建立责任制,尤其要落实县(市)、乡(镇)和各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确保各项工作层层有人抓、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各地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实施方案和建设计划,由当地政府(行署)申报,自治区领导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机构审核后,印发执行。各地要定期报告计划执行情况;自治区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各地按期完成年度改造任务。凡工作不积极,措施不得力,不能按时完成计划,影响工程实施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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