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程质量排查重点对建筑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设计质量、施工技术资料及工程实体现状进行质量检查。
(三)抗震鉴定按照设计文件、鉴定标准、工程建造时当地抗震设防烈度及有关标准规范进行。
(四)1993年以前的工程按以下要求分类实施:
1.凡使用预制混凝土楼板的砖混(包括底框结构,不包括有可靠连接的大型屋面板结构)、土木结构工程及棚户区建筑,可不做排查鉴定,直接列入加固改造计划;
2.高层建筑以外的其它类型建筑工程应进行抗震或危房鉴定;
3.高层建筑应进行质量排查(高层建筑的范围依据建筑工程分类确定)。
(五)1993年-2001年(含2001年)未进行施工图审查建筑工程的排查鉴定,按以下要求分类实施:
1.砖混、土木结构的工程应进行抗震鉴定,对使用预制楼板且无整浇层的建筑直接列入加固改造计划;
2.框架、框剪结构的工程(不含高层建筑),跨度为30M以上的钢结构工程应进行质量排查;
3.高层建筑、跨度为30M以下的钢结构工程可不进行质量排查鉴定。
(六)2001年(含2001年)以后通过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建筑工程可不进行排查鉴定。
(七)已经过抗震鉴定、结构检测、危房鉴定的建筑工程,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的,可不进行上述抗震鉴定。
四、排查鉴定工作步骤
(一)宣传教育培训阶段。
乌鲁木齐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和普及抗震知识,增强社会各界的抗震防灾意识。编制和发放宣传资料,开展防震减灾知识进学校、进社区、进乡镇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专家对各区(县)及部门参加抗震防灾排查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二)信息统计阶段。
由各区(县)负责对辖区内列入排查范围的重要建(构)筑物的基本情况进行排查,并要求各相关单位根据自查情况填写(附表一),按照年代和建筑结构类型划分要求填写(附表二)。
公共建筑的汇总信息要求于2008年8月20日前完成,居住建筑汇总信息要求于2009年3月20日前完成。
(三)分类排查阶段。
各区(县)负责根据辖区内各相关单位的自查情况,填写(附表一)中的分类意见,对应进行质量排查和抗震鉴定的建(构)筑物逐项建档,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公共建筑的分类排查要求于2008年9月10日前完成;居住建筑分类排查要求于2009年4月10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