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测量标志收费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核定测量标志收费标准请示》(黔国土资函<2007>290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三十七条和《
贵州省测绘条例》第
二十六条、
二十八条规定,结合我省测量标志保护和维护工作实际,经研究,现将测量标志迁建费、测量标志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类测量标志迁建费收费标准按国家测绘局颁布的《测绘工程产品价格》执行。
二、我省永久性测量标志实行有偿使用。但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公益性事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应无偿提供,不得收取测量标志有偿使用费。
测量标志有偿使用收费标准:
(一)甲级测绘资质单位收费7500元/年;
(二)乙级测绘资质单位收费3600元/年;
(三)丙级测绘资质单位收费1800元/年;
(四)丁级测绘资质单位收费900元/年。
三、你厅收取测量标志有偿使用费后,应向缴费单位发放《测量标志使用手册》;缴费单位在按有关规定索取测量标志资料时,测绘资料档案管理部门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四、测量标志迁建费专款用于被损毁标志的测量重建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收取的测量标志有偿使用费用于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维护工作,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五、你厅收取测量标志迁建费、测量标志有偿使用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省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