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分类指导,积极推进城乡既有民居抗震加固改造工作。
1.经鉴定需要加固的城镇住房,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由产权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加固措施,列入城镇房屋抗震加固改造计划,由房屋产权部门按现行国家抗震设防标准组织力量进行加固改造。房产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由开发企业或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结合城乡抗震安居工程,纳入计划、逐步进行加固改造。城镇住房的加固改造应与建筑节能改造一并进行。
2.没有加固价值的城镇危旧住房,纳入国家、自治区及我市棚户区(危房)改造计划,享受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危旧住房改造要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配套、分步实施的原则。
3.城市低保户和低收入群体住房需要拆除重建的,纳入我市住房保障范畴,并通过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予以解决;机关干部职工住房需拆除重建的,通过单位集资建房形式解决;国有企业职工需要拆除重建的,通过自治区解危解困工程解决;城市其他居民住房需拆迁重建的,出台优惠政策,通过招商引资,鼓励引导区内外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改造,其住房原则在新建项目中通过产权调换方式解决。
(四)健全管理机制,确保新建建筑符合现行抗震设防要求。
要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和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强化政府质量监管职能,确保新建建筑抗震设防和质量合格率达到100%。新建项目要严格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学校、医院、幼儿园、儿童和老年人福利机构等公共建筑、城镇供水、供热、燃气等生命线工程,要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标准1度的抗震措施进行设计。要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制度,凡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施工图设计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查,不得开工建设;超限高层项目必须由自治区超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审查。要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重点对建设单位压级压低和施工企业低于成本价竞标进行监管,引导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合理定价,防止工程造价过低引发质量安全问题。要严肃查处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和超资质承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择优选择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效控制质量危险。要加强监理工作管理,规范监理单位行为,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确保工程质量方面的作用。要积极稳妥地推行工程建设代建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行为。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监管,对于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影响工程质量的依法严肃查处。要严格落实质量责任终身制,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依据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要加强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凡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一律不得投入使用。要建立大型公共建筑定期检查制度,发现质量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加强建筑使用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