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市场经营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购销渠道,规范经营秩序,严肃查处药品批发企业超范围经营、不按规定渠道经营以及药品零售企业违法经营除胰岛素以外的其他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行为。在对化工类销售企业的重点清查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名单,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同进入企业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检查研判意见,依法严肃查处。
(三)规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行为。海关要加大查验力度,严格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药品《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验放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严厉打击走私犯罪行为及行政违法行为。
(四)严肃查处通过互联网非法发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销售信息和网上非法销售行为。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将省内利用互联网网站违法发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销售信息的互联网站注册信息,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依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研判意见,依法关闭有关网站。
(五) 严肃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案件。对违法生产经营线索,药品监管、体育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查实,依法处理,并追根溯源,深入打击。重大案件由公安部门组织查处。对利用互联网网站违法发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销售信息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深挖源头,依法查处相关企业和个人。
(六)规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外的其他兴奋剂市场经营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药品零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凭处方销售胰岛素以及除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外的其他兴奋剂,按规定标注“运动员慎用”(包括兴奋剂及含兴奋剂的复方制剂)。
三、实施步骤
专项治理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治理阶段(2008年4月29日至 2008年5月31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周密部署,集中力量对兴奋剂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全面清查,查处严重违法生产经营的重大案件。对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企业进行拉网式检查,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坚决依法处理。
通信管理部门要督促重点门户网站和主要电子商务网站建立自查制度,不得发布兴奋剂信息,有效防范单位和个人利用电子商务平台非法销售兴奋剂。
海关要加大查验力度,重点查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违规走私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