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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字[2008]5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卫生厅、青岛海关、省工商局、省体育局《关于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通信管理局、山东省卫生厅、青岛海关、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体育局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为保障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切实解决当前兴奋剂生产经营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体育总局、北京奥组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8]16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于2008年4月10日至9月30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为切实做好我省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现结合我省实示,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开展生产经营兴奋剂(指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物质、原料药及单方制剂)专项治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做到我省范围内无非法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无非法批发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无非法零售除胰岛素外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无非法进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净化兴奋剂市场,为2008年奥运会创造良好的竞赛环境。推动企业自律,强化日常监管,完善监管措施,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维护大众用药安全。
  二、主要任务
  以奥运举办城市青岛市以及周边地区为重点范围,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为重点品种,在全省范围内对违法生产经营兴奋剂的行为进行彻底治理。
  (一)规范生产企业生产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查清其原料来源、产量、销售流向等情况,监督按规定标注“运动员慎用”;对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擅自生产的,以及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但不按规定渠道销售的,依法严肃查处。在对化工类生产企业的重点清查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有关企业名单,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同进入企业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检查研判意见,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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