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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转发再次提高2008年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转发再次提高2008年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豫发改办传真[2008]26号)


各省辖市及巩义、永城、项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农业局、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支)行:

  为稳定农民种粮积极性,进一步促进粮食生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发《关于再次提高2008年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格政策,按照国家再次制定的2008年生产的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格,即:每50公斤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为77元、79元、82元;白小麦、红小麦、混合麦最低收购价格为77元、72元、72元,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切实稳定粮食生产,保持合理的粮价水平,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收购标准进行收购。严禁在收购过程出现压级压价或变相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行为。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稻谷、小麦收购期间,要组织检查组深入基层,检查指导收购工作,保证我省稻谷和小麦收购工作正常进行。发现或接到举报有违反、不执行国家粮食收购价格政策的,要及时纠正,并依法进行查处,对个别典型违反案件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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