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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试点工作部署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选择试点对象,有条件、分步骤地推进试点工作。对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要制定明确的金融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相应的处置责任,银监、人行、工商部门要稳妥配合各级政府积极有序地推进试点工作,防止一哄而上、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方案是:原则上在每个县(市、区)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列入省级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杭州市、温州市、嘉兴市、台州市可增加5家试点名额,义乌市可增加1家试点名额。在一个市内,若有县(市、区)没有提出试点申请的,其试点名额可在同一市域范围内调剂。

  试点工作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08年7月):制定并出台《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召开全省会议,进行试点工作部署。
  第二阶段(2008年7月至8月):试点县(市、区)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组织工作,确定参加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对象,试点申报材料由试点县(市、区)政府上报。
  第三阶段(2008年9月至10月):小额贷款公司经审核、依法注册登记后,正式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第四阶段(2009年1月以后):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各项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和县级政府的要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加大在全省的推广力度。

  四、制定严格的准入制度,确保试点公司规范运作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门槛。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要从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民营骨干企业中选择,要求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1500万元(欠发达县域600万元)以上。在县级政府的组织指导下,由主发起人为主协商选择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应在诚信记录、经营管理上符合相应的资格,主发起人持股不超过20%,其他单个股东和关联股东持股不超过10%。根据浙江实际情况,提高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得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2000万元);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得低于80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3000万元)。试点期间,注册资本的上限为2亿元(欠发达县域为1亿元)。对于切实服务小企业和“三农”、规范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1年后允许增资扩股。要优化股权结构,合理设置大、中、小股东的持股比例,既要防止小额贷款公司被少数大股东控制,又要防止股权过于分散,造成无主要股东负责或内部人控制;鼓励引入熟悉金融业务、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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