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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制订的《上海市环境保护标准化行动计划(2008-2010年)》的通知

  (二)基本原则
  1.与国家环境标准体系相一致
  要与“十一五”国家环境标准规划相衔接,地方环境标准体系与国家环境标准体系的设置原则、内容要求及各类标准间的关系等要求相一致。
  2.与环境管理和执法需求相一致
  围绕市政府提出的“十一五”环境保护方面的各项目标,结合本市环境管理和执法需求,积极开展支持环境管理和执法需求的地方标准制订、修订和宣传实施,推进环境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3.环境、技术、经济相协调
  提高环境标准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发挥标准对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技术进步的重要作用,加强标准工作的环境效益。
  4.实施源头控制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大力推进与市场相适应促进环保产业和绿色产品发展的产品类环境标准建设,满足环境保护预防为主、源头控制、开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需要。
  (三)总体目标
  围绕落实《上海市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一五”规划》提出的环境保护目标,按照《上海市标准化发展战略纲要(2007-2020年)》的总体要求,结合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需求,建设以环保技术法规为主体、技术规范及产品类环保标准配套、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互补的本市环境标准体系框架,研究、制订、修订30余项国家、地方标准,并积极开展标准的宣传和实施,逐步形成“政府有效引导、行业紧密协调、企业主动运作、全民积极参与”的环境保护标准化工作机制;不断强化标准化工作的先进性、系统性、适应性和时效性,提高本市环境保护标准化整体水平。
  三、主要任务
  (一)不断完善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的建设
  1.重点开展主要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研究、制订,推进钢铁、炉窑、石化、化工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订,逐步使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基本覆盖本市重点污染行业,使环境标准更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淘汰污染严重的行业和落后生产力,严格工业炉窑等污染源的排放限值,提高环境准入门槛,大幅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3.开展炼焦等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前期调研和有机溶剂污染源和标准调研,加强标准前期研究。
  4.积极开展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固体废物污染控制与利用标准、机动车排放控制标准等的研究、宣传和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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