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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

  (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密切关注化肥等农资市场价格动态,加强监测分析,合理调控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落实促进化肥生产和流通的各项价格优惠政策。继续对化肥主要品种出厂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加强对化肥批发和零售环节的差价率监管。加强对种子等价格管理,保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基本稳定。

  (四)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在全部免收学杂费的基础上,从2008年春季开学起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除按规定收取部分寄宿生住宿费和自愿就餐学生伙食费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收取其他任何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现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低于居民类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不变。严禁学校强制学生寄宿并收取住宿费,严禁学校强制学生在校就餐并收取伙食费,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五)农村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配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改革工作,切实加强对农村医药价格管理,规范农村乡镇卫生院、村诊所(室)的医疗服务收费行为,监督农村医疗服务机构严格执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优先在农村落实扩大免费预防接种范围,坚决制止农村医疗服务中的乱收费行为。

  (六)婚姻登记收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只能按精装本每对9元或简装本每对2元收取结婚证书工本费。离婚、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收费标准按每对9元执行。严禁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推介保险、搭售物品、收取押金或保证金以及强行服务并收费等行为。

  (七)计划生育收费。除按省人大条例规定收取社会扶养费外,不得强制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对实施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免费政策。严禁有关部门和单位借开具准生(准育)证明、出生证明和办理新生儿入户登记等手续搭车收费或强制服务并收费。

  (八)殡葬服务收费。对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要明确相应的服务内容,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对其他非基本殡葬服务收费既要坚持自愿有偿原则,又必须严格控制成本加成,公开进价等成本资料,并事前提供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在内的服务清单,由丧属自愿选择,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不服务也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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