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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等关于保障我省灾后重建建材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水利厅、省交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环境保护局关于保障我省灾后重建建材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
(陕价经发〔2008〕100号)


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物价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公安局、水利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农业机械管理局,省公路局、省高速集团、省交通集团、各收费公路经营公司:

  为保障我省灾区灾后重建建材的生产和供应,防止价格不合理上涨,确保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保障灾后重建物资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电〔2008〕192号)精神和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省政府确定的灾后重建区域和期限内,采取以下措施,确保我省灾区重建建材的生产供应和价格稳定。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鼓励省内建材生产企业全力支持我省灾区重建工作

  1、省内生产的钢材、水泥、木材、玻璃等建材要优先满足省内灾后重建的需要。砖、瓦、砂、石等生产企业要开足马力,加快生产,并尽可能扩大生产规模,增加产量,满足灾后重建的需求。

  2、灾区为满足灾后重建新开办或需扩大生产规模的砖、瓦、砂、石等建材生产企业在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时,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本着特事特办、从简从快的原则,及时予以办理。

  3、国土资源部门对扩大建材生产需要的临时用地,免收土地复垦费。临时用地到期后,由用地企业按国家规定恢复土地原貌。

  4、为进一步降低砖、瓦、砂、石等建材的生产成本,在政府规定的灾后重建期限内,对灾区砖、瓦、砂、石生产企业,水利部门免收水资源费、水土流失补偿费,环保部门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减免我省地震灾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陕价行发〔2008〕76号)规定执行。

  二、全力支持省内外建材经销企业参与我省灾区重建建材供应保障工作

  1、对调入灾区的钢材、水泥、玻璃、木材等灾后重建物资,各有关职能部门除从简从快办理有关手续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免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工商部门免收各类管理费用。

  2、交通部门应加快灾区毁损道路修复,提高公路养护质量,为灾区重建提供道路畅通保障;运输建材车辆经过治超检测站、公路收费站,应优先检测、优先交费、优先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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